西藏明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工布江达县润鑫建材有限公司、西藏明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工布江达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藏0421执7号
申请执行人:工布江达县润鑫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林芝市工布江达县光明东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421MA6T12J730。
法定代表人:董庆,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涛,男,1998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户籍地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现住西藏林芝市巴宜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西藏明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那曲地区拉萨南路浙江小区一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100MA6T1KB042。
法定代表人:郑维明,系公司法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工布江达县润鑫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藏明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2年6月23日申请执行人工布江达县润鑫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藏明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一、被执行人西藏明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工布江达县润鑫建材有限公司支付债务共计200000.0元。二、支付方式:于2022年7月31日支付100000.0元;于2022年8月31日支付100000.0元。三、执行费2900.0元,由被执行人西藏明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藏0421民初17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旺  扎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边巴次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