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明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西藏自治区林芝市米林县派镇多雄村民委员会、西藏明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米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藏0422民初111号
原告:西藏自治区林芝市米林县派镇多雄村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拉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米某。
被告:西藏明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XXXXX。
法定代表人:郑某。
原告西藏自治区林芝市米林县派镇多雄村民委员会与被告西藏明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9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22年5月19日向原告西藏自治区林芝市米林县派镇多雄村民委员会送达交纳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原告西藏自治区林芝市米林县派镇多雄村民委员会无正当理由未按期交纳案件受理费,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西藏自治区林芝市米林县派镇多雄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次旺拉姆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仁青卓玛
书 记 员 戴 小 虎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