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明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西藏明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米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藏0422执55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7年9月11日出生,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通滩镇威武村二社25号人,现住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代理人:陈珂材,西藏尼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西藏明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明元),住所地西藏自治区那曲市拉萨南路浙江小区1号楼,社会统一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受理该案后,2022年3月24日向被执行人西藏明元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定义务,被执行人西藏明元以工程款未拨付下来,暂无能力支付为由一直未履行支付义务。在财产查控方面,一是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西藏明元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证券、工商注册登记信息等财产情况,经反馈被执行人在我县发改委有工程尾款,但具体数额多少及拨付时间未经核实,发改委未向我院回复,在此情况下,我院冻结了被执行人西藏明元在米林县发改委的项目尾款;二是通过传统查询方式查询了被执行人在本辖区的不动产、收益性保险、股息红利、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等,经反馈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西藏明元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进行了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 经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饶川北,向其告知案件办理情况,且给予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期限,申请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审 判 长 李  扬 审 判 员 刘  超 审 判 员 普***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