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明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巴宜区八一镇宏达彩钢瓦铁皮店、西藏明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人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藏0402执441号 申请执行人:巴宜区八一镇宏达彩钢瓦铁皮店,经营场所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社会统一信用代码XXX。 经营者:***,男,197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单县,系巴宜区八一镇宏达彩钢瓦铁皮店经营者,住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西藏明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那曲市,社会统一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巴宜区八一镇宏达彩钢瓦铁皮店与被执行人西藏明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23日作出的(2022)藏0402民初37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112,126元,负担本案执行费1,581.89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巴宜区八一镇宏达彩钢瓦铁皮店于2022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7月8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依法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证券、保险、税务、工商注册等登记信息和财产情况;通过传统查控方式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证券,未发现被执行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和网络账户,对被执行人西藏明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法定代表人高消费。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通过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目前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经约谈后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依法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其 加 审 判 员  其 加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央 珍 书 记 员  卓 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