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藏0102民初4119号
原告:***,男,196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务工,现住拉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拉萨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
被告:西藏**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
原告***与被告西藏**实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60.22元,减半收取计30.11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 官 助 理 德 白
书 记 员 旦增曲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