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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实业有限公司与***、**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藏01民终57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西藏**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慈松塘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000MA6T1G249P。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西藏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西藏分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男,1986年9月2日出生,汉族,经商,河南省潢川县人,现住河南省潢川县,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藏伟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扎西措姆,西藏伟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男,1987年7月5日出生,汉族,经商,河南省潢川县人,现住河南省潢川县,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藏伟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扎西措姆,西藏伟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西藏**实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曲水县人民法院(2019)藏0124民初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西藏**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7日,以与被上诉人***、**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西藏**实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西藏**实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238.71元(西藏**实业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计5119.36元,由上诉人西藏**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索 朗 卓 嘎 审 判 员 白  央  啦 审 判 员 永 青 措 姆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扎    宗 书 记 员 希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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