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芝闻世工程项目咨询有限公司

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林芝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504民初6120号
原告:***,女,汉族,1977年2月25日出生,住址: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福明,四川八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林芝分公司,住所地:林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400783522728A。
法定代表人:瞿雪皎
被告:刘世操,男,汉族,出生日期:1988年5月14日,户籍住址:四川省泸县。
被告:林芝闻世工程项目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林芝市马宜区八一镇尚城花园A区-1幢A1-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400MA6T1G9X02。
法定代表人:胥世江。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林芝分公司、刘世操、林芝闻世工程项目咨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经审查,原告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林芝分公司、刘世操、林芝闻世工程项目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本院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郭容兴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陈翠翠
书 记 员 刘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