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铭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西藏铭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藏泽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藏0103民初720号 原告 西藏泽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建材交易中心291商铺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091MA6TERCJ65。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西藏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西藏分所实习律师。 被告 西藏铭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格桑路5号总部壹号公馆6栋10层1003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192MA6T1GRA7P。 法定代表人:**,任职情况不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47035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4110.5元(未付款项的30%);3、判令被告承当本案全部诉讼费。 本院于2024年3月19日对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五百七十七条、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西藏铭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西藏泽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2025元、违约金6607.5元; 二、驳回原告西藏泽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64.3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353.32元,由被告西藏铭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1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缴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