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金弘实业有限公司

西藏金弘实业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那曲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藏06民终9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西藏金弘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林周县苏州新村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100MA6T1L7X17。
法定代理人:翁建芳,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4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5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
上诉人西藏金弘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藏自治区安多县人民法院(2021)藏0624民初3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未对案涉项目《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组织质证,并把以上两份证据作为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的主要依据,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且未查清案涉项目施工情况等基本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藏自治区安多县人民法院(2021)藏0624民初33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西藏自治区安多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西藏金弘实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754.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次仁永西
审判员巴央
审判员王冬梅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贡觉卓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