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金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黄山开源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休宁新安电力分公司与西藏金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022民初第1240号
原告:黄山开源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休宁新安电力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休宁县。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藏金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进,安徽伟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黄山开源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休宁新安电力分公司与被告西藏金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3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于2018年12月20日达成案外和解协议,被告西藏金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已实际履行给付工程款义务,并承担了本案的案件受理费3144元。原告黄山开源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休宁新安电力分公司于2018年12月20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山开源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休宁新安电力分公司申请撤诉的行为,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是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山开源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休宁新安电力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44元,由被告西藏金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