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金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大姚瑞宏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美成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23民初21号之一
原告:大***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大姚县金碧镇白塔北路(高永春户出租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6MA6K52EE22。
法定代表人:刘庆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朋飞,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帆,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保税区美成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保税区天津路方圆机械厂房301-3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23238737972。
法定代表人:贺更登尚。
被告:西藏金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A区苏州路金凯新能源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0915857680492。
法定代表人:吴承胜。
被告:拉萨金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A区苏州路金凯新能源大厦四楼4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091MA6T1ELM12。
法定代表人:单增索朗。
第三人:广东大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龙湖区新溪镇西南村金鸿路北报警站后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00MA4W0X0465。
法定代表人:谢炎歆。
原告大***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保税区美成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西藏金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拉萨金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广东大众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原告大***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保税区美成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申请撤回对***保税区美成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保税区美成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  邱德英
审判员  晋 芳
审判员  刘 莹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曾琳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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