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金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黄山市方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西藏金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022民初1041号
原告:黄山市方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休宁县经济开发区怀玉板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227964498730。
法定代表人:余宏磊,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二龙,安徽齐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藏**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A区苏州路**新能源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0915857680492。
法定代表人:吴承胜。
被告:张子阳,男,汉族,1989年1月13日出生,住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
原告黄山市方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西藏**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张子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受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黄山市方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山市方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黄山市方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78元,减半收取889元,由原告黄山市方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家平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佘 姗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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