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金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14291***与西藏**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2民初14291号
原告:***,男,1985年5月2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张家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林锋,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豪,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藏**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苏州路**新能源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64年2月12日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现住西藏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西藏**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50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朱琴娟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邬菊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