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藏民申17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西藏大有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藏达孜县。
法定代表人:胡霞,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珂,西藏雪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永罗,西藏雪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4年8月9日生,汉族,务工,住四川省南部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西藏**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拉萨市。
法定代表人:吴承胜,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邓XX,男,1975年12月2日生,汉族,务工,住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
再审申请人西藏大有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西藏**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邓XX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藏自治区那曲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藏24民终1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西藏大有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西藏大有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西藏大有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洛 桑
审 判 员 熊 红 利
审 判 员 米玛次仁
二○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法 官 助 理 索朗多吉
书 记 员 马 婷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