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伟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林芝市蓝天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藏0402民初151号
原告:林芝市蓝天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某。
被告:***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段某。
原告林芝市蓝天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1日立案。原告林芝市蓝天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6月2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林芝市蓝天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芝市蓝天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604.95元,减半收取计7802.48元,由原告林芝市蓝天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欧  红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 杨 惠 雁
书 记 员 巴桑次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