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伟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中民泰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6民初26315号 申请人:***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B区圣地阳光一期9栋7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文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文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民泰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造甲街110号28幢A1-776。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中民泰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预约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中民泰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635750元。申请人***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及担保书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中民泰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635750元。 案件申请费3698.75元,由***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李 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