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皖0103财保513号
申请人合肥宇岑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保全被申请人西藏兴炜融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44万元或等值其他财产。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分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合肥宇岑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西藏兴炜融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44万元(期限为实际冻结之日起一年)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等值其他财产(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2720元,由申请人西藏兴炜融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严勇
法官助理 徐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