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16民初7830号
原告:重庆悠秀园林绿化景观规划设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八一路177号15-D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747492023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钜***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钜沃(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工业园区管委会12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156300034F。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重庆悠秀园林绿化景观规划设计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5日立案。原告重庆悠秀园林绿化景观规划设计建设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送达的缴纳诉讼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未向本院指定账户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缓交、免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通知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后,原告重庆悠秀园林绿化景观规划设计建设有限公司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陈 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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