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中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铁二十一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西藏中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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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陕7102执157号 
 
申请执行人西藏中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二十一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安铁路运输法院作出的(2021)陕7102民初19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执行款1522122.78元及逾期债务利息,并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17621元。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执行。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中铁二十一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中铁二十一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559509.02元,本院已将执行款541888.02元发还于申请执行人西藏中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剩余17621元执行款作为本案申请执行费。经本院督促,被执行人中铁二十一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西藏中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970753.90元,申请执行人放弃债务利息部分。被执行人中铁二十一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中铁二十一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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