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噶尔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藏2523民初288号
原告:**,男,1976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大邑县人,现住阿里地区噶尔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立军,河北王笑娟律师事务所。
被告一:马利,男,1971年6月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大邑县人。
被告二:阿里地区雄踞建筑有限公司,住所:西藏阿里地区噶尔县迎宾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次仁巴旦,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旦增,阿里地区雄踞建筑有限公司工程部工作人员。
被告三:西藏措勤县教育(体育)局,住所:西藏自治区阿里地区措勤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XXXXXXXXXXXX,负责人:易富强。
原告**与被告马利、阿里地区雄踞建筑有限公司和西藏措勤县教育(体育)局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52.25元,减半收取计226.1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吴 杨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法官 助理 杨 庆 娟
书 记 员 次仁卓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