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藏01民终60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西藏恒基商砼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羊达乡帮普村1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125MA6T18JA4U。
法定代表人:谢杨,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青达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000585757438U。
法定代表人:喻梅,系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西藏恒基商砼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西藏**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西藏恒基商砼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不服西藏自治区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2019)藏0103民初28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0年5月13日通知上诉人西藏恒基商砼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预交诉讼费,上诉人西藏恒基商砼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申请及贫困证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西藏恒基商砼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次仁卓嘎
审 判 员 卓 玛 吉
审 判 员 张 瑞 月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二日
法 官 助 理 旺 珍
书 记 员 米玛次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