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藏0103民初1828号
原告:西藏创鑫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125MA6T3T8J63。
法定代表人:柯荣贵,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彦木,泰和泰(拉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玛拉珍,泰和泰(拉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西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拉萨市堆龙德庆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000585757438U。
法定代表人:喻梅,任职情况不详。
原告西藏创鑫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西藏**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原告西藏创鑫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西藏**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西藏创鑫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并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也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藏创鑫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88.42元(原告已预交),由西藏创鑫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李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璐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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