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煜金建设有限公司

西藏达氏建设有限公司与西藏藏泉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某某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藏0103执62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西藏达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金珠西路格桑林卡D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喻梅,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西藏藏泉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市蓝天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闵汝江,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闵汝江,男,1956年4月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邛崃市人。
被执行人:西藏藏泉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闵帅杰,具体职务不详。
申请执行人西藏鼎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藏藏泉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旅游公司)、闵汝江、西藏藏泉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酒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7)藏0103民初350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当向申请执行人给付工程款及利息946632元,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付款义务,故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受理。
我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旅游公司、闵汝江、酒业公司名下的工商信息、存款、车辆、房产及其他财产进行了全面查询,未发现其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于2019年4月4日作出(2017)藏0103执620号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
上述财产调查及限制高消费情况我院已依法告知西藏达氏建设有限公司,其对本院的核查财产情况予以认可,并表示除上述财产情况外,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西藏达氏建设有限公司的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西藏藏泉旅游发展有限公司、闵汝江、西藏藏泉酒业有限公司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穷尽所有财产调查措施后,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调查结果予以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故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白珍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