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扎囊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藏0521执25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9年5月23日出生,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扎囊县。
被执行人:西藏贝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
法定代表人:赵诗洋。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3年9月27日出生,住所地四川省武胜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西藏贝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西藏自治区扎囊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藏0521民初120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西藏贝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照生效裁判文书给付义务自动履行6900元。被执行人***因无能力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1日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藏自治区扎囊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藏0521民初120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巴桑次仁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 白玛德吉
书 记 员 索朗次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