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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贝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西藏贝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墨竹工卡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藏0127执12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西藏贝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市柳梧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195MA6T1GPX2U。 法定代表人:***,任职情况不详。 被执行人:***,男,1986年12月0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男,1973年0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西藏贝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藏01民终7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10月10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以下执行措施:1.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执行风险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不动产、动产、工商等财产信息,冻结了二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账户,实际控制金额5,509.22元,申请人暂不申请扣划。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3.通过传统查询方式调查了被执行人名下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等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4.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四川省邛崃市一套房产,因系农村宅基地,暂不予处置。 5.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名单。 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4年4月8日通过面谈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目前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7.本案执行标的291,654元,实际到位0元,本案执行费4,274.8元未缴纳。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