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渝0112执异160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重庆禄福建设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
法定代表人:顾江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静,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重庆卓宏三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
法定代表人:冯平
第三人:邓宇,男,汉族,1957年11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
第三人:宋晓丽,女,汉族,1963年12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
本院在执行重庆禄福建设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禄福建筑公司)与重庆卓宏三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宏房地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追加第三人邓宇、宋晓丽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禄福建筑公司称,被执行人卓宏房地产公司现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邓宇、宋晓丽存在抽逃出资事由,故请求追加邓宇、宋晓丽为本案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8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本院查明,禄福建筑公司与卓宏房地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9日作出(2016)渝0112民初530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卓宏房地产公司支付禄福建筑公司质量保修金855118元及违约金。后,卓宏房地产公司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禄福建筑公司申请执行来院。执行中,卓宏房地产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
另查明,重庆市三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后更名为卓宏房地产公司)系由邓宇、宋晓丽于2005年1月4日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本800万元。其中,邓宇出资450万元,宋晓丽出资350万元,出资形式均为货币出资。2004年1月6日,重庆通冠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显示,卓宏房地产公司已收到全体股东缴纳注册资本合计人民币800万元。
再查明,2004年1月7日,卓宏房地产公司以现金支票的方式分42次共计对外转出800万元。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作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邓宇、宋晓丽作为卓宏房地产公司股东,在注册资本800万元进入公司基本账户次日,即通过现金支票方式对外转出800万元,此属抽逃出资行为,应在抽逃出资800万元范围内,对本案申请执行人禄福建筑公司承担责任。综上,禄福建筑公司申请追加第三人邓宇、宋晓丽为本案被执行人,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邓宇、宋晓丽为本案被执行人;
第三人邓宇、宋晓丽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抽逃注册资金800万元范围内,向重庆禄福建设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给付义务。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 判 长 刘其柱
审 判 员 胡 进
审 判 员 郭 旭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张瑞涛
书 记 员 刘 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