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禄福建设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禄福建设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空港新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等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12民初9046号
原告(申请执行人):重庆禄福建设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红石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450529550D。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执行案外人):重庆空港新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湖街道百果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663569345T。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中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执行人):重庆市森柯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洋河三村5号14-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62680137N。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被执行人):***,男,1957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禄福建设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空港新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市森柯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原告重庆禄福建设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对自己的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禄福建设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990元,减半收取24995元,由原告重庆禄福建设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杨星
书记员潘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