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湘0603执512号
湖南欣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岳阳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申请执行人湖南欣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岳阳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本院(2020)湘0603民初1030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本院已划拨被执行人岳阳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银行存款184504.04元,缴纳执行费2338.34元。湖南欣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领执行款182165.7元(其中包括本金162556元,及自2020年12月15日起的逾期付款利息19609.7元),认可(2020)湘0603民初1030号民事调解书已全部履行完毕,(2021)湘0603执512号执行案符合执行完毕的结案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依据(2020)湘0603民初1030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的(2021)湘0603执512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欣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岳阳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