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虹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虹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德阳天合畜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603执保67号
申请人:四川虹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剑南街道安顺路4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MA67DHWB5U。
法定代表人:王滔,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善林,上海段和段(德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德阳天合畜牧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新中镇白河村2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056058885D。
法定代表人:陈南雁。
申请人四川虹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德阳天合畜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保全一案,本院依据生效的(2022)川0603财保18号之一民事裁定进行保全。于2022年1月25日依法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了保全,已依法在长城华西银行德阳天元支行1009××××0016的存款账户2000001.44元,实际冻结608971.89元。
依据《最高院关于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川0603财保18号之一民事裁定执行完毕。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罗    晖
审判员 韩    建
审判员 罗    虎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曹红梅(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