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金鸿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内蒙古金鸿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扬州云鹏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0428民初363号
原告:内蒙古***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喀喇沁旗锦山镇河南东区步行街商业楼1幢010217号。
法定代表人:刘溢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铁骊,男,1976年9月18日出生,满族,该公司职工,住内蒙古赤峰市喀喇沁旗美林镇美林村四组。
被告:扬州**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宝应县鲁垛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苗军华,董事长。
原告内蒙古***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原告内蒙古***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蒙古***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23元,由原告内蒙古***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孟 冉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许晓芳
书 记 员  李 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