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崇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725民初216号
原告:***,男,1988年2月10日生,汉族,赣州市人,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
被告1:***,男,1975年6月18日生,汉族,宜春市人,住宜春市袁州区。
被告2:抚州智博水电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唱凯镇经管站二楼,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0568679804E。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抚州智博水电建筑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现已还清欠款,原被告已私下和解,原告***于2022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09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罗振魁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