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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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崇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725民初1580号
原告:***,男,198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崇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兴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抚州智博水电建筑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常凯镇经管站**。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61000568676804E。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抚州智博水电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12月16日以被告抚州智博水电建筑有限公司已付清货款为由,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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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本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25元(原告***已预交),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