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智博水电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抚州智博水电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1- 江西省崇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725民初1580号 原告:***,男,198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崇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兴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抚州智博水电建筑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常凯镇经管站**。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61000568676804E。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抚州智博水电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12月16日以被告抚州智博水电建筑有限公司已付清货款为由,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 -2- 的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本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25元(原告***已预交),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