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53民初1126号
原告:重庆天恒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迎宾大道6号8幢附8号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7093719924。
法定代表人:王鸿,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中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2年7月18日,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世全,四川朴治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第三人:***,男,1966年1月23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
第三人:**,男,1974年8月17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
第三人:***,男,1981年4月8日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
原告重庆天恒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天恒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15元,由原告重庆天恒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谢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