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瑞和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岳阳江南广德置业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602执保149号
申请人: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巴陵东路与分水垅北路交汇处(君临国际新城1栋1710-171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MA4L6C4F7A。
法定代表人:李争飞。
被申请人:岳阳江南广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桐子岭路与黎家垄路交汇处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MA4P8N7837。
法定代表人:罗华。
申请人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法院冻结被申请人岳阳江南广德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了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保函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岳阳江南广德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50万元或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正荣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