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景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景顺消防与绿池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湘0626民初1604号
原告岳阳市景顺消防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楚南。
委托代理人余映春,湖南巴陵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陈红旗,男,1973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南江镇。
被告湖南绿池旅游生态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
法定代表人:XXX。
原告岳阳市景顺消防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顺消防公司)诉被告湖南绿池旅游生态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池旅游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3867468.68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1年7月26日原、被告签订《消防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双方约定被告将其投资建设的平江县康年产权式酒店公寓消防安装工程发包给原告,合同对工程结算、付款方式、施工时间等进行了约定。2012年原告完成工程施工,被告应付原告施工款5062468.68元,但实际只支付119.5万元,原告向被告多次催要欠款,但被告一直拖延。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原、被告双方签订合同是事实,并且被告已经支付原告工程款119.5万元,但原告提出的工程总价款是单方计算出来的,建议确定鉴定机构对原告完成的工程总价款进行评估或由双方协商确定。
经本院审理查明:2011年7月26日绿池旅游公司(甲方)与景顺消防公司(乙方)签订了一份《消防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绿池旅游公司将位于平江县开发区的平江县康年产权式酒店公寓的消防工程项目总体发包给景顺消防公司施工。2013年1月景顺消防公司完成工程施工后,绿池旅游公司总计支付景顺消防公司工程款119.5万元。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就景顺消防公司实际完成的工程总价款经双方一致审核确认为4811395.85元。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的交换和质证。对于原、被告提交的证据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所订立的《消防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合法有效。原、被告均应严格遵守合同的约定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原、被告签订合同后,原告依合同约定已经于2013年1月完成了消防安装工程的总体施工,被告支付119.5万元工程款后,剩余工程款一直未支付。经双方审核一致确认原告完成的工程总价款为4811395.85元,抵减被告已支付的119.5万工程款后,被告还需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3616395.85元。被告在原告施工完工后,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因此被告应当依约定承担支付利息的违约责任。被告支付违约利息应当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3年1月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判决如下:
一、被告湖南绿池旅游生态发展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原告岳阳市景顺消防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3616395.85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3年1月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岳阳市景顺消防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给付内容,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到平江县人民法院履行款账户。(收款人:平江县国库集中支付局,帐号:280000464002,开户行:湖南平江汇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本案受理费37740元,由被告湖南绿池旅游生态发展有限公司承担32740元,由原告岳阳市景顺消防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承担5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 杰
审 判 员  胡灵平
人民陪审员  黄 旦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芙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