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景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岳阳市景顺消防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申请湖南绿池旅游生态发展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湘0626执1270号
申请执行人:岳阳市景顺消防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年东路1230号景顺大厦。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湖南绿池旅游生态发展有限公司,地址长沙市芙蓉区远大路附1号1306号。
法定代表人XXX。
岳阳市景顺消防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湖南绿池旅游生态发展有限公司、湖南绿池旅游生态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平江县人民法院(2016)湘0626民初1604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湖南绿池旅游生态发展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岳阳市景顺消防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按生效判决文书履行案件,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湖南绿池旅游生态发展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无车辆登记信息,无证券信息,无公司股权信息,无银行存款,有房产信息登记,现正在对该房产进行评估,准备启动拍卖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湖南绿池旅游生态发展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岳阳市景顺消防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湖南绿池旅游生态发展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岳阳市景顺消防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