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景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岳阳市景顺消防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湖南昌友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湘0602执71号
申请执行人岳阳市景顺消防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湖南昌友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地址岳阳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岳阳市景顺消防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湖南昌友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9日作出的(2016)湘0602民初4166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湖南昌友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岳阳市景顺消防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湖南昌友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履行法律生效文书义务,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湖南昌友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证: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湖南昌友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岳阳市景顺消防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湖南昌友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岳阳市景顺消防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勇
审判员***
审判员付锋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