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景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景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原本山水旅游开发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626执保191号
申请人:湖南景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汉昌镇天岳大道与长冲路交会处景顺大厦15楼1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712147852L。
法定代表人:李楚南,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宏,湖南湘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园,湖南湘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湖南原本山水旅游开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安定镇工业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6MA4L55G9XP。
法定代表人:李剑。
申请人湖南景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原本山水旅游开发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南景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或其他等值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524097.4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原本山水旅游开发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24097.4元,或者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名下同等价值的动产、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
(冻结银行账户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它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上述查封、冻结、扣押期限自查封、冻结、扣押措施实施之日起算。)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霞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邓颖
书 记 员 杨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