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顺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赤峰顺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

pt”>民事裁定书

(2018)内0429民初6208号

原告:***,男,1956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城县。

被告:赤峰顺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天王商务酒店*座*楼****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郎浩富与被告赤峰顺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第三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按理费374元,邮寄费44元,合计418元,由原告郎浩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