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有与常国良、赤峰顺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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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pt;”>民事裁定书
(2018)内0429民初6393号原告:张有,男,1958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峰市宁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隋万起,系宁城县天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常国良,男,1963年5月24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赤峰市。被告:赤峰顺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天王E座511室。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原告张有与被告常国良、赤峰顺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9日立案。原告张有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不损害第三人利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有撤诉。案件申请费803.00元,邮寄费88.00元,合计891.00元,由原告张有负担。审判员***二0一九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