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402民初2496号
原告:赤峰市红山区融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
法定代表人:高永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杰,内蒙古法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笑鸣。
被告:***,男,1967年3月2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坚,内蒙古钦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玉红,内蒙古钦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9年3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赤峰顺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被告:赤峰顺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城南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赤峰市红山区融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赤峰顺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赤峰市红山区融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赤峰市红山区融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赤峰市红山区融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44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122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杨宁宁
人民陪审员 徐继明
人民陪审员 周 罡
二O二0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