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凯瑞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湖南雨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瑞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603民初1403号 原告:湖南雨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通泰街街道中山路589号万达广场c1栋2904。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碧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碧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瑞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屈原管理区营***飞路城管办三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湖南雨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瑞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南雨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瑞市政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9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或收益,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为使自己的债权能顺利实现,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瑞市政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90000元或查封、冻结、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或收益。 案件申请费2470元,由申请人湖南雨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