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603民初140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雨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通泰街街道中山路589号万达广场c1栋2904。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碧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碧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瑞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屈原管理区营***飞路城管办三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雨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瑞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作出(2021)湘0603民初140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瑞市政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9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或收益。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雨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以上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被申请人***瑞市政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90000元,解除查封、冻结、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或收益。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