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中能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人湖南中能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405财保445号
申请人:湖南中能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南湖路458蓝湾国际广场B栋130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瀛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瀛湘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裕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珠晖区金甲岭。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湖南中能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3日向我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1183043.38元或者冻结、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自愿提供坐落于长沙市天心区南湖路B1308号、B1309号、B1313号三套房屋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中能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裕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183043.38元或者冻结、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查封担保人***坐落于长沙市天心区南湖路B1308号、B1309号、B1313号三套房屋。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南中能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文钢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代理书记员管品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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