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湘0103执3709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宏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芙蓉中路二段359号佳天大厦2916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湖南中能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南湖路458号蓝湾国际广场B栋13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5676948249)。
法定代表人:***。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6月10日经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8)湘01民终47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欠款3000000元,违约金969000元(2018年1月31日之前的违约金为46500元,2018年2月1日起暂计算至2019年10月9日的违约金以欠款300000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为9225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7325元(以300000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自2019年9月6日起暂计算至2019年10月9日止),案件受理费30600元,执行费32400元,以上合计4049325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南中能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4049325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荆钊
二〇一九年十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