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万高建设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天欧信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某某、广东万高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307民初35132号
原告深圳市中天欧信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增荣,广东蕴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番禺区。
被告广东万高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
上列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杨增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广东万高建设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广东万高建设有限公司与原告于2019年7月16日签订《暖通设备购销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广东万高建设有限公司供应设备,货到工地,被告广东万高建设有限公司在20天内支付设备总货款给原告,被告广东万高建设有限公司如未按合同约定时间支付货款,须按日以货款总额的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后原告依约送货,原告共计向被告广东万高建设有限公司供货金额305900元,被告一仅支付部分货款,经查,被告一为自然人独资公司,被告二为被告一的股东,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二应为被告一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请求依法判令: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189358.7元及违约金(以189358.7元为基数,按照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计算,从2019年10月9日开始起算,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广东万高建设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及证据。
经审理查明,被告广东万高建设有限公司与原告于2019年7月16日签订《暖通设备购销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广东万高建设有限公司供应设备,货到工地,被告广东万高建设有限公司在20天内支付设备总货款给原告,被告广东万高建设有限公司如未按合同约定时间支付货款,须按日以货款总额的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被告广东万高建设有限公司指定接货和验货人为“李上观”,该合同有原告及被告广东万高建设有限公司盖章确认。后原告于2019年7月至9月期间多次向被告广东万高建设有限公司送货,最后一次送货时间是2019年8月23日,2019年10月17日经双方对账,原告共计向被告广东万高建设有限公司供货金额305900元,已付货款26541.3元,未付货款279358.7元,《对账单》有李上观签字确认。原告称,被告目前尚欠货款189358.7元。
另查,被告广东万高建设有限公司为自然人独资公司,被告***为被告广东万高建设有限公司的自然人股东。
上述事实有《暖通设备购销合同》《对账单》《送货单》《工商登记信息》及当事人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广东万高建设有限公司未到庭应诉及举证,亦未就原告的证据及主张提出异议,依法应承担相应消极答辩及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被告广东万高建设有限公司尚欠原告货款本金人民币189358.7元的事实,有《暖通设备购销合同》《对账单》《送货单》及当事人陈述为证,事实清楚,足以认定。故债务应当清偿,原告要求被告广东万高建设有限公司偿还货款本金人民币189358.7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违约金。双方在《暖通设备购销合同》中约定货到工地,被告广东万高建设有限公司在20天内支付设备总货款给原告,最后一次送货时间是2019年8月23日,原告主张自2019年10月9日起算违约金系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支持。《暖通设备购销合同》第十一条第一款约定,被告广东万高建设有限公司如未按合同约定时间支付货款,须按日以货款总额的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因该违约金约定过分高于原告损失及法律规定,本院依法调整为违约金以货款本金人民币189358.7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计算,自2019年10月9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
关于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广东万高建设有限公司为自然人独资公司,被告***为被告广东万高建设有限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原告诉请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广东万高建设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及答辩,本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东万高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中天欧信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货款本金人民币189358.7元及违约金(以货款本金人民币189358.7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计算,自2019年10月9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对被告广东万高建设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中天欧信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39元,保全费1779.23元(原告均已预交),由被告***、广东万高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冯书萌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黄静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