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113民初3535号
原告:广州市番禺港联水暖配件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东环路163号之17、18、19号。
法定代表人:陈林水,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粤,系广东广和(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万高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东环街番禺大道北555号天安总部中心15号楼507房。
法定代表人:陈伟桃。
被告:陈伟桃,男,198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
原告广州市番禺港联水暖配件阀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联公司)诉被告广东万高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高公司)、陈伟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港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万高公司、陈伟桃经本院公告送达,公告期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港联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万高公司支付货款502104.22元。2.判令被告万高公司支付从2020年10月2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款项利息(以人民币502104.22元为本金,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准,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即上浮50%计算)。3.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被告万高公司承担。4.判决被告陈伟桃对上述费用承担连带责任。事实与理由:原告主要经营五金产品,2017年至2020年期间,被告向原告采购消防产品。原告和被告的交易习惯为采用销售单达成交易明细的合意,原告已按约履行交货义务,采用快递或货运方式送货到被告的指定地址,完成交易后,原告将交易过程中的货款与被告统一对账,本案提交的港联对数表记载了交易物品当月单据合计金额以及被告已支付货款金额。根据被告出具的货款欠条中载明,2018年1月至2019年1月期间,被告尚欠港联公司货款金额为802688.22元,货款欠条经万高公司加盖公章和陈伟桃签字确认。根据港联对数表显示,自2018年1月至2020年1月17日的双方交易和支付货款情况,截至2020年1月17日,被告尚欠港联公司货款金额为502104.22元,被告的行为构成严重违约。原告自2019年2月25日即被告出具的货款欠条之日起,双方确认拖欠货款金额后,通过微信、电话等方式督促被告还款等事宜,被告均未履行还款义务。2020年10月15日原告委托广东广和(广州)律师事务所致函被告,要求其自收到律师函7日内偿还货款。律师函已通过EMS寄出,单号为:1153495438073,物流信息显示被告于2020年10月16日签收,至今已超过7日的还款期限。根据港联对数表和中国建设银行个人账户收入交易明细显示,被告支付货款时,多笔货款均为万高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伟桃的个人账户支付,由陈伟桃名下的广州银行账户62×××08打入原告指定的收款账户。万高公司企业类型为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陈伟桃的占股比例为100%,公司与股东账户混用的行为构成财产混同,导致各自财产无法区分,公司已丧失独立人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条规定,陈伟桃应对万高公司拖欠原告的货款款项承担连带责任。根据以上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二被告应支付原告货款502104.22元,并以502104.22元为本金计算从2020年10月2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款项利息。综上所述,被告拖欠货款的行为已经对原告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望法院依法进行裁判。
被告万高公司、陈伟桃无答辩,亦未在举证期限内举证。
原告港联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港联对数表、货款欠条、中国建设银行个人账户收入交易明细、律师函、快递单及配送记录、收据、中信银行支票、中国农业银行支票、退票理由书、证明、银行回单、查收转账截图等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被告万高公司、陈伟桃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对原告港联公司提供的证据及陈述的事实进行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对原告港联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2月25日,港联公司与万高公司签署港联对数表,确认2018年1月至2019年1月货款合计881586.82元,已付162546.8元,未付款802688.22元。同日,万高公司出具货款欠条,内容为:兹有2018年1月至2019年1月,港联公司向万高公司供应消防产品,截至于2019年2月25日,根据双方货款对账单确认,万高公司尚欠港联公司货款802688.22元。
现港联公司主张万高公司支付300584元后,未支付剩余款项,诉至本院要求解决。提起本案诉讼前,港联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案号为(2020)粤0113财保2001号,为此支出申请费3031元。
另查明,万高公司是于2015年2月5日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均为陈伟桃。
本院认为,港联公司与万高公司之间形成的买卖合同关系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万高公司在2019年2月25日确认拖欠港联公司货款802688.22元,现港联公司主张万高公司仅支付了300584元,在万高公司未举证证明已向港联公司支付剩余货款的情况下,本院对港联公司要求万高公司支付货款502104.22元并支付相应利息的主张依法予以支持。
万高公司系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均为陈伟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之规定,陈伟桃未举证证实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故陈伟桃应对万高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万高公司、陈伟桃经本院合法传唤无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和举证的权利。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东万高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州市番禺港联水暖配件阀门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02104.22元,并以502104.22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23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0%标准计付利息至货款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陈伟桃对上述第一项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7442元(包括受理费4411元、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3031元),由被告广东万高建设有限公司、陈伟桃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肖晓丹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梁玉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