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万高建设有限公司

深圳华谊兄弟文化创意产业有限公司、广东万高建设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10执保813号
申请人:深圳华谊兄弟文化创意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金牛西路启兴生活区A栋5楼B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53980583E。
法定代表人:粟进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秀雅,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广东万高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东环街番禺大道北555号天安总部中心15号楼507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3313407048。
法定代表人:陈伟桃。
申请人深圳华谊兄弟文化创意产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东万高建设有限公司申请诉中财产保全一案,本院应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所作出的(2021)粤0310民初6087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由本院实施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广东万高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
二、限制被申请人广东万高建设有限公司支取到期应得的收益。
上述保全标的,以人民币8,956,438.94元为限。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勇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于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