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万高建设有限公司

深圳市灏天成实业有限公司、广东万高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306执9457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灏天成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MRPT95,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海富社区46区怡华新区A2栋G1103。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系律师。 被执行人:广东万高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3313407048,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东环街番禺大道北555号天安总部中心15号楼507房。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灏天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万高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306民初311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还人民币70176.34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广东万高建设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文书后,本院从被执行人广东万高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中强制扣划人民币74074.93元。执行款人民币72746.38元划付给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灏天成实业有限公司,受理费人民币1328.55元划付给深圳市财政局,剩余受理费人民币258.20元、执行费人民币953.00元由被执行人主动缴付给深圳市财政局,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基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并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306民初31190号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并依法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执行措施。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306民初31190号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珊 二〇二二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