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

大兴安岭天利燃气有限公司、***奇区财政局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黑2761民初856号 原告:大兴安岭天利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奇区东山社区铁工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王全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宗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奇区财政局,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奇区景观大道8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局财政国库支付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洪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奇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奇区景观大道8号。 法定代表人:**,区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单位调研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洪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西大直街51号。 法定代表人:***,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秩林,男,该公司助理经济师。 原告大兴安岭天利燃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奇区财政局、***奇区人民政府、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9日立案。经诉前调解,原告于2023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本院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大兴安岭天利燃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大兴安岭天利燃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